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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不到一个月,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再定新标准。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因为亏损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降低比例最低可低于5%。
一、因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12%,造成亏损的单位,可以按照原缴存比例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能低于8%(含8%);
二、由于经营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高于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含5%);
三、由于经营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月平均工资50%的,缴存比例可以低于5%。
新标准还说明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标准”,一是由于经营亏损,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二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以上标准的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交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京房改办字第016号)、《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京房改办字第118号)等相关文件。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对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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